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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苗木花卉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时间:2021-03-14 12:28:42   作者:www.wyx186.com   来源:网络   阅读:  
内容摘要:东北苗木花卉网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防止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实施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建设项目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的方法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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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防止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实施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建设项目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的方法和制度,提出防止或减轻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规定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影响环境的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照这条法律。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建设项目实施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产生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技术规范的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系统,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时,应当为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和利用做好准备,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规划环境影响章节或说明。

规划环境影响的章节或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防止或减轻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专项规划草案报批前,组织实施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等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规划,旅游和自然资源开发(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向批准专项规划的主管部门评估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方案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批前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要求保密的情况并非如此。

第十二条规划草案报批时,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附于审批机关审批;未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并作出决定前,应当召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的代表、专家组成审查组,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部门。评审组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前款参加评审组的专家,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中有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制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重要的决策依据。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后续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审批机关;发现明显不利环境影响的,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 可能发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2) 可能造成轻微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进行,不得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实施了环境影响评价规划中的具体建设项目,简化了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第十九条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从事环境影响工作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考核范围提供考核服务,并对考核结论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资质证书并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名单。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机构有利害关系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前,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建设单位报送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有对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或者否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自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利环境影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采用的生产技术或者污染、生态破坏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五年以上,当事人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批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经审查未批准的,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开工。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发现与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和审批部门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重失实的,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责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依法批准未编制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章节、报告书的规划草案,或者依法批准未编制的专项规划草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的,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的,或者重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擅自开工的,由有权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办理;不办理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或者原审批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的,有权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未经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真实的,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应当缴纳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费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初审、审批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玩忽职守,非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标签: 环境  影响  评价  审批  规划  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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