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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园林城市的申报评价工作,我部修订了《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将其改为《国家园林城市申报评价办法》。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的市区可以申报为国家园林城市(参照园林城市申报评价办法和标准)。被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的城市辖区不再申报为国家园林城市。
(2)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城市进行资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建设部提交初步评估意见
(2) 对遥感检测合格的城市,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专家组提出书面评价意见
(3) 建设部组成审查委员会,对申报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技术报告的音像资料进行审查,听取专家组的审查评价意见,对申报城市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对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进行复审。每三年一次,评审合格的,保留国家园林城市称号;评审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国家园林城市称号。